漳州企業債務追討之民間借貸的擔保形式有哪些
如果上述兩個名稱在貸款合同中被誤用,將會產生兩種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
設定有擔保債權時,不要忘記在債權到期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因為擔保是有時限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26條規定了連帶責任的預定期間:“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人和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在獨立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及時主張權利也是實現債權的一種保障方式。
2.抵押貸款。
抵押是指債務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而是以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私人貸款的常見抵押是車輛和房屋,我們的法律對這兩種財產抵押有明確的規定。《擔保法》第41條規定,車輛或房屋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實際上,經常有貸款人不要求擔保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當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無效時,如果債權人沒有過錯,擔保人和債務人應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或者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得超過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部分的一半。由此可見,民間借貸以抵押擔保時,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避免因擔保合同無效而喪失所有債權的實現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除車輛和房屋外,還有土地使用權、樹木、飛機、船舶、設備和企業動產等。
此外,應當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財產都可以抵押,如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依法被扣押、監管和查封的財產、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以及學校、幼兒園、醫院和其他公益機構的其他公益設施。
3.其他擔保方式。
除了上述兩種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擔保方式外,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還可以采用質押等其他擔保方式。質押一般指動產質押,即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并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除動產質押外,還有權利質押,如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和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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